![]() |
![]() |
![]() |
![]() |
![]() |
本報訊(錦宣 記者 劉春華)
一份僅蓋有公司公章和董事長簽章,無勞動者簽字的《聘任書》,能否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近日,成都市錦江區法院審結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因未簽訂雙向書面勞動合同,判決原告成都一餐飲公司支付被告陳某雙倍工資差額部分74014元。
2011年5月20日,成都一餐飲公司向陳某發出《聘任書》,聘任陳某為公司總經理,基本年薪為稅后人民幣52萬元,聘期五年,《聘任書》蓋有公司公章和董事長簽章。陳某收到該《聘任書》后,未在其上簽章。同年7月1日,陳某正式入職。9月22日,餐飲公司向陳某發出一份《停職通知書》,要求陳某9月24日開始停止總經理工作職務,于9月26日之前到公司總部報到,逾期3日視為自動離職。9月26日陳某自動離職。
后陳某向成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餐飲公司向其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86666.67元,經濟補償金7628.76元。成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定,由餐飲公司向陳某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差額部分77202.4元,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餐飲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并訴至法院。錦江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餐飲公司向陳某發出的《聘任書》,只載明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名稱、在聘職務和期間以及勞動報酬,對諸如工作內容和地點、工作時間、社會保險等勞動合同的必備內容只字未提,且沒有陳某的簽章,也沒有二者各執一份,不符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條件!镀溉螘分荒茏鳛椴惋嫻緮M就雙方建立勞動關系而發出的要約。餐飲公司應向陳某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根據陳某每月實際領取工資數計算,雙倍工資的差額部分為74014元。
法官說法
該案承辦法官提醒:《聘任書》是否可作為書面勞動合同,應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分析。如果《聘任書》約定了勞動期間、勞動報酬、工作內容和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社會保險和勞動保護等勞動合同的必備內容、雙方簽章并各執一份,同時勞動者接受了委任、實際從事了工作,并按照聘書上載明的金額領取了勞動報酬,《聘任書》可以被視為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湖南美食網 www.couteauxenligne.com 提供分享)